黄山市气象局申博信用网,申博sunbet官网《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5-04-01 00:002025-04-30 23:59 征集状态: 已截止 阅读次数: 来源:黄山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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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气象局制定了《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187662358@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反馈”。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黄山市气象局法规科(邮编:245000)。来信请注明“ 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反馈 ”字样。

3.联系电话:0559-2578179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41日至430日。


202541


申博信用网,申博sunbet官网《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的说明

《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黄山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随着“放管服”改革推进,相关上位法进行了修订,《办法》相关条款与实际工作已不相适应,根据《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及法治政府建设要求,需要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黄山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处于雷电易发区,发生雷电灾害的风险较大。现行的《办法》于2003226日起颁布施行,《办法》的施行为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和上位法的修改,尤其是2016年《国务院申博信用网,申博sunbet官网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文)的出台、2017年《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修改,对建设工程防雷许可、防雷设计施工资质许可、防雷监督管理等作了重大调整。现行《办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符合上位法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对《办法》进行全面修改。

二、《办法》修订的依据

《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还依据了《国务院申博信用网,申博sunbet官网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三、《办法》拟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对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雷电防护装置建设能力认定管理、防雷检测资质单位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调整有关防雷设计施工和防雷检测的资质要求

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国务院申博信用网,申博sunbet官网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取消了气象部门对防雷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许可;《国务院申博信用网,申博sunbet官网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认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将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人员的《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改为能力评价。

据此,《办法》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防雷工程专业能力认定做出相应规定。《办法》明确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并明确了外地检测单位在黄山市开展检测活动需到所属地气象部门进行备案。

(二)明确建设工程防雷减灾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2016年之前,建设工程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由气象部门统一管理。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申博信用网,申博sunbet官网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随后,安徽省、黄山市相继出台《省政府办公厅申博信用网,申博sunbet官网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申博信用网,申博sunbet官网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的通知》。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的规定,建设工程防雷减灾的管理职责在部门中进行了调整:一是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二是明确了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范围。三是明确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因此,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办法》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雷电灾害防御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了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防雷减灾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压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对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者和装有雷电防护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明确规定,《办法》对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落实。

《办法》明确了对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者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委托检测的要求;明确了对装有雷电防护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日常维护、定期检测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要求。同时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本条还明确了对文旅景点、学校校园等重点场所和单位的防雷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机制。

(四)严格法律责任设置

《办法》中法律责任的设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未创设新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由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上位法已有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办法》明确从其规定,未对法律责任作重复表述。


《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雷电灾害防御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防雷减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统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整合纳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

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由相关专业主管机构负责。

前款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检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者应当按标准和规范主动整改。

第十条 安装有雷电防护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明确防雷安全相关内容,建立健全防雷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情况,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装有雷电防护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防雷安全生产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应当告知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复检。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测工作规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准确、公正,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对建设工程防雷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第十八条 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03226日发布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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