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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公证需知

作者: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10-18 10:03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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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申请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包括未婚、结婚、离婚和配偶死亡证明书。婚姻状况公证是申请出国定居、与亲人团聚必须办理的一项基本证明。

一、办理婚姻状况公证须提供的基本证明材料:

1、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这些身份证明包括公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其他身份证明(如境外定居证件等);

2、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根据办理公证事项的需要,随带相应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与国外关系人提供的护照复印件需含出境日期及有效签证页;

5、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并需同时提交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或调解书)、未婚或未再婚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6、若结婚公证需直接证明,需提供夫妻二人照片。

二、办理上述公证事项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1.未婚证明书

未婚证明书是证明申请人未婚状况。申请办理未婚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本人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未婚证明。证明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和未婚等情况。此外,申请人还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便核实。

2.结婚证明书

结婚证明书主要是证明申请人已婚状况。申请办理结婚证明书,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和夫妇的身份证明。如果是1950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结婚而无结婚证的,可由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或居住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内容包括申请人夫妇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结婚时间和地点等。婚姻法颁布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才能向公证处申办结婚公证。对遗失结婚证的,必须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夫妻关系证明书,然后才能申办公证。

3.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主要是证明申请人与配偶离婚状况。申请离婚证明书,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部门发给申请人的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以及本人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新中国成立前离婚而没有结婚证明的,应提供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离婚证明。上述证明经公证处审查属实后,才能给予公证。

4.配偶死亡证明书

配偶死亡证明书,主要是证明申请人的配偶已死亡的状况。申请配偶死亡证明书,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死者死亡证的原件,如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殡葬证明。没有死亡证原件的,应提交其它足以证明死者死亡的物证或材料,如保存骨灰的卡片、死亡讣告、墓碑照片等。上述证明材料经公证处审查属实后,才能给予公证。

三、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必须经过申请、受理、审查和出证四个程序。

1.申请:

公民或法人申办公证,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申请手续,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委托代理人代办公证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的证明。

2.受理:

公证处受理公证后,由承办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受理的公证事项,按照公证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申请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对于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公证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审查:

公证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以及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等依法进行审查,并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收集证据。审查中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认为不完善或有疑义的,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可到现场作实地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积极予以协助。

4.出证:

公证处对申请的公证事项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的,按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公证书需要办理认证手续的,由公证处送有关部门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和邮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