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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

作者:市卫计委 发布时间:2018-10-10 13:05 信息来源:市卫计委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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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夫妻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2.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3.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申请再生育的,实行生育审批,审批通过的发放生育证。

(二)所需材料:夫妻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外省一方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病残儿鉴定所需证明材料另行提供。

(三)办理地点:到夫妻任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申请办理生育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村(居)代为办理生育证。审核地为申请人户籍地(管理地)县级卫生计生委(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乡镇卫生计生机构审核发证)。

(四)办理期限:生育审批,申请人为省内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一方为省外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

(五)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六)其他说明:

1、生育审批可由本人、家属或委托他人进行申请办理;

2、登记人可以通过“网上登记、现场领取”(网址:http://zjbl.ahpfpc.gov.cn)或“现场登记、现场领取”两种方式申请办理;

  3、申请人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齐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