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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审批

作者: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0-12-15 09:49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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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二、所需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外省一方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对少数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的育龄夫妻,婚育状况和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的,可由夫妻双方对其婚育情况真实性作出承诺,填写《婚育情况诚信承诺书》。病残儿鉴定所需证明材料另行提供。

三、办理地点:到夫妻任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生育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村(居)代为办理生育证。

四、办理期限:生育审批,申请人为省内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一方为省外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

五、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六、收费标准:免费

七、咨询电话 0559-2590137

八、其他说明:

1、生育审批可由本人、家属或委托他人进行申请办理;

2、对当事人以虚假信息或承诺获取生育证的,经查证属实后,将予以撤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