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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产假

作者:市卫计委 发布时间:2018-10-10 13:18 信息来源:市卫计委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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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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