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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学前、中职和普通高中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市教育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1-01 09:40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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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学前、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加强学前、中职和普通高中校内资助经费管理,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是指黄山市各公民办学前、中职和普通高中学校,以及高职院校中专部。校内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者奖励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学校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学费、杂费和住宿费等收入。

第三条 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坚持“足额提取、先收后支、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及时、足额提取并使用校内资助资金,专门用于学生资助工作。提取比例分别为:学前阶段达到3%;中等职业学校达到 5%(民办学校校内提取、支出达到学费收入5%);普通高中学校达到3%(民办学校校内提取、支出达到学费收入5%)。

第五条 校内资助资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取得事业收入的同时计提校内资助资金,设立校内资助往来二级会计科目,并在此科目下核算收支。

第六条 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已享受国家资助但交纳学费仍有困难的贫困生减免学费;

(三)没有享受国家资助的较贫困学生发放困难补助;

(四)残疾、孤儿学生免学费、免书本费或者发放生活补助;

(五)遇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者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发放困难补助;

(六)勤工助学学生发放补助;

(七)寄宿制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用品补助;

(八)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发放奖学金。

第七条 实施校内资助,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程序。所有属于校内资助范围的资金支出,都必须由学校资助部门启动或者初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履行审批、发放手续。属于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的,必须由在籍在校学生递交申请后方可核发;涉及学费、书本费减免的,必须坚持“先收后支”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助资金获批后,资助金额较小的(1000 元及以下),由受助学生本人或者其家长签字领取;资助金额较大的(1000 元以上),原则上通过银行卡发放。校内资助资金不得由其他人代领。

第八条 校内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全年的校内资助资金应当在当年 12月底前发放完毕。

第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界定学生工作经费支出和校内资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差旅费、伙食费、文体活动及其用品购置费、旅游等活动经费抵作校内资助,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校内资助资金支出,不得将用于奖励家庭经济不困难优秀学生的学费减免资金在校内资助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学校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校内资助档案材料,分年度建立健全校内资助档案。校内资助档案应当与财务报表账目一致。校内资助档案材料应当包括校内事业收入明细、校内资助支出明细及支出证明材料,具体目录如下:

1.校内资助实施方案;

2.年度财务预算批件;

3.事业收入总账;

4.校内资助收支辅助账;

5.校内资助支出证明材料:(1)校内资助项目财务凭证;(2)学生申请表;(3)学生困难情况证明材料;(4)资金签领凭证及其他票据。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减、免、奖、助、补等反映本校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校内资助实施方案,其中应当包含学费减免、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补助等各项校内资助资金的管理制度。学校制定的校内资助实施方案应当及时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校内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教育系统各类学前、中职和普通高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12 1 日起施行,《黄山市中职和普通高中校内资助经费实施细则》(黄教助〔2016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