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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流程、申请审批程序和标准

作者:集群管理 发布时间:2017-10-29 20:4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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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对象
  1、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是指,由于家庭成员因病、就学或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以及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2、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二、临时救助范围
  1、因病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它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2、就学临时救助。对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3、突发灾害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4、其它临时救助。对其它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三、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⑴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⑵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2、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开展入户核查。申请救助家庭属于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的,要利用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并入户核查突发事件情况及困难程度等;对其他申请临时救助家庭,要入户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突发事件情况、困难程度等。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 
  3、审批和公示。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和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临时救助材料进行抽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审批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紧急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区县民政部门授权先行救助,后补齐手续。 
  4、信息录入和建立档案。对审批后的临时救助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到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临时救助子项),建立区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共享机制。区县民政部门应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并统一保存。 
            

第四章  救助资金及标准
  1、临时救助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 
  2、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3、各地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分级分档确定相应的临时救助标准。每户救助金额原则上为当地月低保标准的2至6倍。 
   4、对各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家庭,区县民政部门要指导、帮助救助对象根据当地专项救助政策获取相应救助,并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等方式因需施救。对因病、就学、突发事件的家庭,原则上采取发放现金的方式予以救助;对因缺少口粮、衣被的家庭,可以采取实物发放的方式予以救助;对缺少临时生活照料服务的家庭,通过提供相应的服务予以救助。同时,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邻里互助以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救助帮扶作用。 
  5、规范救助物资、服务采购方式。用于临时救助的实物、服务等,由区县民政部门实行集中采购,其中救助衣被、口粮等常用救助物资可建立物资储备制度,救助服务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