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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费用结算方式

作者:市卫计委 发布时间:2017-11-06 08:29 信息来源:市卫计委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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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健康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等制度的衔接保障作用,严格按照《黄山市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黄卫计〔2016212号)执行。纳入大病专项救治范围的病种,基本医保(新农合)实行按病种付费管理。病种付费定额执行市县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并实行动态调整制度。

  贫困大病患者在联网定点医院就医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其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通过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即时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健康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以及个人自付费用。贫困患者只需交纳个人自付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健康商业补充险、医疗救助及政府兜底资金由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机构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垫付资金的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