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005-00205 信息分类: 文字解读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5-2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黄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9 17:16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一、制定背景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明确写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大力推进依法执政,实现执政为民目标的态度和决心。从全国范围来看,民告官能见官也已在各地渐成风潮,既反映了各级政府关注民生、重视民意的政治态度,也彰显了各级政府通过这一做法提高政府公信,重树政府形象的执政理念。20155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列为法定义务,严格遵守这一法律规定已成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我市2013116日公布的《黄山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黄政办秘〔201362号),对规范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该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已不相适应。同时,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深化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需要进一步强化落实并加以规范。

二、制定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行政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三、制定过程

省政府《规定》201811月发布后,原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要求开始起草《黄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征求意见基础上,20191月形成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市司法局202043《实施办法》(送审稿)开展了合法性审查。202048日,司法局召开党组会审议研究,形成《实施办法》(草案)。2020520《实施办法》(草案)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528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黄政办〔202010号),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黄山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四、主要内容

该《实施办法》共十八条。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明确了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即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2.明确了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类别。即对于所列举的13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3.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中的工作职责和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在庭审前研究案情,庭审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尊重庭审纪律以及在庭审后积极参加争议的化解、裁判的履行等。

4.明确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情形。工作监督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等。追究责任方面列举了应当追究责任的几种具体情形,以及追究责任的形式等。

五、工作目标

本《实施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结合起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具体要求。通过督查、考核监督制度的落实,发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引领示范作用,增强出庭应诉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着力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使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