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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黄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9月起实施对个人最高可罚5000元

发布时间:2019-08-08 09:53 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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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黄山市司法局发布 《黄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于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黄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从餐厨垃圾的概念定义、职责分工等方面做了明确固定,包含餐厨垃圾的产生管理、收集、运输管理以及处置管理,明确从事餐厨垃圾的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需取得相关服务许可证。


该办法还对企业及个人未按照规定收集、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餐厨垃圾产生者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或者交由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按照要求定期进行餐厨垃圾处置污染物排放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对社会公开,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建立日处理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处置方法等情况,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处置台账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企业,在经营许可期间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商务等部门对餐厨垃圾产生企业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违法违规处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来源:新安晚报 记者吴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