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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大气办申博信用网,申博sunbet官网印发《黄山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9 16:38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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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申博信用网,申博sunbet官网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有效遏制夏季臭氧污染,保障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稳定优良,结合生态环境部和省大气办申博信用网,申博sunbet官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行动的工作部署,市大气办制定了《黄山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黄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7月25日

黄山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近年来,我市O3污染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夏秋季环境空气质量的首要因素,2019年全市O3污染天数占总污染天数的73.3%。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和省大气办《2020年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有效遏制O3浓度上升趋势,顺利实现大气环境质量各项目标,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优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有效削减各类VOCS排放,强化污染天气应对,遏制夏秋季O3污染为目标,深入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等新标准要求,突出抓好企业排查整治和运行管理;坚持精准施策和科学管控相结合,聚焦化工医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营运柴油车等重点领域开展治理攻坚,指导全面提升各类污染源无组织排放达标和工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综合治理水平,强化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控制,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减污增效,排放管控,强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综合效益。通过采取综合措施,切实提升VOCs 治理能力,实现 VOCs 排放量明显下降,有效遏制夏秋季 O3污染。全市及各区县6-9月O3污染天数控制在11天以内(各区县预期性目标详见附件),确保优良天数比例达到目标考核要求。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1.开展专题培训宣传。普及O3污染防治、VOCs 综合治理的科学知识、政策法规,对做得好的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 VOCs 减排。市及徽州区、歙县生态环境部门在8月上旬前组织一次主题培训。各地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宣传引导,入企“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提醒企业合成树脂、制药、涂料、油墨等行业标准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于7月1日起全面实施,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树立减少 VOCs 排放就是增加企业效益的理念,营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不再一一列出)

(二)深化企业排查整治

2.开展全面摸底调查。以二污普数据为基础,结合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梳理固定污染源管理清单,建立VOCs排放企业管理全面清单。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将新发现的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增补进入重点企业清单;中央和省生态环保督察中群众投诉有异味的涉VOCs企业也作为重点企业。7月15日前,建立涉VOCs企业管理全面清单(含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清单。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要求,对2020年VOCs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动态更新,将印刷、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纺织印染、家具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和电子产品制造行业达到管理要求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强化监测监控措施

3.加强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建设环境空气VOCs监测网,开展VOCs监测点位选址和论证,新建环境空气VOCs组分自动监测设备,实现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直联。加快推进黄山市大气精细化管理项目以及徽州区、歙县挥发性有机物智能化监管项目建设,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智能化、精细化监测监管水平。涉VOCs重点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配备PID、风速仪等执法监测设备。力争开展一批次VOCs走航监测,在强辐射、高温、低湿、静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下,对重点区域、园区开展走航监测,摸清VOCs污染状况,确定本地主要VOCs种类和修正重点排放行业。推进工业园区聘请专业机构,开展监测、溯源、污染治理、设备运维等一体化“环保管家”服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抓好监测监管任务落实。7月底前,组织开展8家全省VOCs重点企业监督性监测任务。各地于8月底前,对辖区内其余企业重点企业组织开展1次专项监测工作。9月底前,完成VOCs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联网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数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推进系统综合治理

5.编制一企一案综合治理方案。各地生态环境、经信等部门,对辖区内涉 VOCs 工业园区、VOCs排放重点企业进行帮扶,参考《上海市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对照表》,指导企业排查VOCs治理薄弱环节,制定VOCs管控能力提升方案,推进企业清洁化改造,以提高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为目标,制定“一园一案”“一企一案”,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责任到人。引导化工、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避开7-10月臭氧高峰时段实施停检修活动。对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企业,应完成一轮LDAR工作,重点管控企业年内没有进行LDAR工作的,8月底前要全面完成。(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

6.推进源头替代。印刷、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等行业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7.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督促指导企业对照标准要求开展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整治,对达不到要求的加快整改。指导企业制定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规程,细化到具体工序和生产环节,以及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生产。同时指导企业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化为有组织排放,实施有效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VOCs 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保持同步运行,根据处理工艺,处理设施通常应略早于生产设备启动、略晚于生产设备停止。(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尽量错开7-9月。(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8.加强废气综合治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处理工艺的企业去除效率进行评估,指导企业对达不到要求的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达标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长期未更换的应在7月底前全部更换一次,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废气治理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确保治污设施稳定,高效运行。(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强化移动源污染控制

9.开展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检查。减少油品周转次数,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管,商务部门牵头对已安装油气回收的零售资质加油站、油库储油罐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确保油气回收效率。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营运成品油运输车辆的管控,督促车属企业做好油气回收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油品销售企业,7月底前对储油库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测,确保任何泄露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不超过0.05%。(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10.开展移动源专项行动。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强化重型柴油货车、农用车、柴油三轮车进城管控。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维修企业、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车辆检测和维护制度,消除冒黑烟的现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每月组织开展上路执法,依法查处驾驶排放不合格车辆的违法行为。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排编码,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处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完善污染天气应对

11.完善夏季污染天气应对。建立完善以臭氧污染为主要对象的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体系,细化减排项目清单,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可量化、可核查,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指导相关单位和企业制定污染天气应对实施方案,鼓励企业在夏秋季等臭氧污染易发时段实施限产或停产的错峰生产措施,减少含VOCs物料使用和污染排放,降低VOCs排放在臭氧污染的不利气象条件下对环境空气质量的不良影响。(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油品销售企业应尽量在夜间进行加油站卸油,6-9月鼓励实施42-62千帕的汽油夏季蒸气压控制要求,通过实施晚间加油优惠等措施,减少中午高温时段加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七)严格新增排放总量管理

12.实行新增VOCs排放总量与臭氧浓度联动管控。今年下半年,新上项目大气污染物VOCs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实行区域内动态管理。O3浓度同比下降的区县实施等量替代,上升幅度在5%以内的实施倍量替代,O3浓度同比上升超过5%或优良天数达不到时序进度要求的,不予核定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申报总量时,要提供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总量实际使用情况及替代方案的说明材料,各地在申请总量指标时应严格把关,严禁重复使用总量指标。以欺骗谎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的,指标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13.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夏季VOCs治理攻坚的组织领导,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合理调配力量,落实具体负责人员,抓好方案落实,把夏季 VOCs治理攻坚行动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实施方案,7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大气办。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相关任务要求。

14.落实监督帮扶要求。生态环境部将于7-9月对长三角等区域的城市分批次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省生态环境厅也将对我市攻坚行动进行督导,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监督帮扶工作,全面落实VOCs各项治理攻坚任务。

15.严格监督执法。7月1日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借鉴《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现场检查工作指引》,重点针对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10种涉VOCs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理处罚。各区县每月向市大气办提交违法企业信息,市大气办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形成有效震慑效应。

16.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支持企业开展VOCs深度治理,对新上治理设施且治理效率高,环境效益好的企业推荐申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综合考虑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无组织排放控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等,树立标杆企业,在环境执法、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17.严格督查考核制度。市大气办将各区县VOCs污染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和6-9月臭氧超标天数纳入工作考核,定期对各地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通报,对臭氧超标天数较多优良天数比例达不到目标要求或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度缓慢的地区进行预警,对臭氧8小时浓度进行日调度。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查等监管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对问题特别严重的地区,暂停新增VOCs产生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各地要及时总结攻坚行动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初步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9月25日前将夏季VOCs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工作总结报市大气办,同时推荐 VOCs 整治规范的工业园区和3-5家企业,报省大气办经综合评估后,向社会公布,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


附件1

2020年6-9月优良天数预期目标

序号

地区

20196-9月优良天数

20206-9月优良天数预期目标

1

黄山市

111

111

2

屯溪区

102

111

3

黄山区

112

112

4

徽州区

105

111

5

歙县

104

111

6

休宁县

102

111

7

黟县

103

111

8

祁门县

111

111

备注:1.2019年6-9月优良天数已剔除无效天数。

2.生态环境部给我市下达的预期目标为111天。

3.分配原则:一是以全面完成优良天数比例95%的目标为基础,推动各区县6-9月优良天数全面提升。二是O3区域传输影响较大,全市所有区县共同承担减排责任。三是综合考虑各区县2019年O3超标情况和优良天数比例目标完成情况,超标天数多、目标滞后的改善任务重一点。

附件2

全市涉VOCs重点管控园区清单(略)

附件3

全市涉VOCs重点管控企业清单(略)

附件4

违反涉VOCs法律法规标准的10种主要行为

1. 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 VOCs 物料。

2. 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产设备。

3. 在不操作时开启 VOCs 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

4. 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 

5. 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

6. 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破损、异味、漏风等可察觉泄漏。

7. 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

8. 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的有机废气不经过收集处理排放。

9. 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

10. 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